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
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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