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有關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應依建築管理
  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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