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
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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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
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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