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
,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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