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
  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