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
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