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如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經警官長警發現者。
  二、經人民告訴或告發者。
  三、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長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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