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由進用單位就其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等項辦理年度考成。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區分等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考成及運用相關事宜依「國軍聘雇人員考成作業規定」暨「本部聘
  雇人員考成作業規定」辦理。考成表如附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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