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作廢之國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分別登記作
  廢國庫支票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