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
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
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
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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