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度量衡業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
  二、其負責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
      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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