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
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誌一面、路面未設
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
口處一五0至二00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
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
本標誌標準型附牌圖案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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