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本
    細則本次配合修正自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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