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本 細則本次配合修正自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