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等事項,定期或不定
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五日前,填報地
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於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之第十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