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總處得將第
三十三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並依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發給加班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