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 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 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