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
  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
  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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