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種假期之核給,除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外
,如遇休息日、例假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
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特別休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產檢
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最小申請單位得以時計,其餘假別以半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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