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 ,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 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 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