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
,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
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
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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