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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客戶有第三十四條違約情事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公司註銷證券借貸 帳戶者,於清償、給付完畢或結案後,本公司始得重新受理其開立證券 借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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