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僱): 一、擔任有價證券上市、上櫃公司或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者。 二、連續曠職達七日以上或同一年度內累積曠職達十四日者。 三、在公會服務期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經判刑確定者。 四、一年中記大過滿二次,功過無法抵銷者。 五、其他故意違反法規行為,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