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僱):
  一、擔任有價證券上市、上櫃公司或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者。
  二、連續曠職達七日以上或同一年度內累積曠職達十四日者。
  三、在公會服務期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經判刑確定者。
  四、一年中記大過滿二次,功過無法抵銷者。
  五、其他故意違反法規行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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