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至本院差勤系統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
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
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證明書。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本院長官於必要時,並得
逕行派員代理。
第三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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