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
之。
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陳述,並為發問
。
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數人者,除另得審判長之許可外,由一人
代表為陳述或辯論。
前三項規定,於關係人、鑑定人、憲法法庭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
、機關或團體,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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