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 之。 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陳述,並為發問 。 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數人者,除另得審判長之許可外,由一人 代表為陳述或辯論。 前三項規定,於關係人、鑑定人、憲法法庭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 、機關或團體,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