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曝氣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活性污泥法之設計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曝氣池之有機物負荷以食物微生物比(BOD/MLSS)表示
        ,其值根據理水水質、處理程度及處理方式決定之。標準活性污
        泥法及階段式活性污泥法採每公斤懸浮固體物0.二公斤至0.
        四公斤生化需氧量,長時間曝氣法及氧化渠法採每公所懸浮固體
        物0.0三公斤至0.0五公斤生化需氧量。
  (二)曝氣時間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曝氣時間(小時)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六至八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四至六              │
  ├──────────┼──────────┤
  │長時間曝氣法        │十六至二十四        │
  ├──────────┼──────────┤
  │氧化渠法            │二十四至四十八      │
  └──────────┴──────────┘
  (三)污泥迴流率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污泥回流率(百分比)│
  ├──────────┼──────────┤
  │標準活性污泥法      │二十至四十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十至二十            │
  ├──────────┼──────────┤
  │長時間曝氣法        │五十至一百五十      │
  ├──────────┼──────────┤
  │氧化渠法            │五十至一百五十      │
  └──────────┴──────────┘
  (四)使用散氣式噴氣者,其送氣量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送氣量為污水量倍數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三至七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三至七                  │
  ├─────────┼────────────┤
  │長時間曝氣法      │十五以上                │
  └─────────┴────────────┘
  (五)使用機械攪拌或其他特殊方法者。按其袪除生化需氧量之能力,
        供給適當之空氣量或氧氣量。
  二、散氣式曝氣池:
  (一)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比及曝氣時間等
        估算之,形狀為矩形,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數為二池以
        上,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阻流壁。
  (二)設置應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三)曝氣池之有效水深以三公尺至五公尺為準出水高宜為五十公分以
        上。
  (四)曝氣池之進口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五)散氣裝置應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
  (六)送氣管得使用鑄鐵管、鋼管或塑膠管、接頭需緊密不漏氣並有防
        蝕措施。配管方式應能防止污水逆流入管內,送氣管各部管徑之
        設計容量應較實際送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
        流速為每秒十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損失以七百公厘至
        一千公厘水頭為準,送氣管應裝置空氣計量器,各分支管及主要
        處所應裝置開關。
  (七)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送氣量應能視需要調節,最大送氣壓力應
        大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壓總損失之和,供應鼓風機之空氣應
        不含塵埃,必要時應先處理之,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
        設適當之噪音防止設備。
  (八)鼓風機房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並有良好照明及通風設備。
  (九)污泥迴流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應為計畫迴流污泥量
        之一.五倍至二倍,並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裝置。
  (十)曝氣池之流入口及流出口須設止水閥或閘門,前在適當處所設排
        水管或抽水機,曝氣池須有消泡裝置,噴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
        公分一公斤至一.五公斤,每一噴嘴之噴出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
        十公升,噴嘴間之距離為一.五公尺。
  三、機械攪拌式空氣曝氣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量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
        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以阻流
        板隔為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各室之底部為漏斗狀或半錐體狀
        ,池頂應設維護曝氣機用之走道,池之四周及走道宜設護欄,出
        水高為五十公分以上。曝氣機旋轉翼直徑及迴轉數之選定,應考
        慮能充分攪勻池內污水,相鄰二室旋轉翼之轉向應互為異向,其
        驅動用馬達應有變速裝置,每室一部或各室共用一部,污泥迴流
        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九目、第十目規定。
  (二)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計畫按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
        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以導流
        板隔成水平之連續水流迴路,池內流速應大於每秒0.三公尺,
        水深以一公尺至四公尺為準,池寬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停留時
        間二十四小時至四十八小時。曝氣池底部應設能自然排水之洩水
        口。曝氣池有二池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曝氣機之性能
        須能使池內流速及供氧量達到要求,如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
        數以每分鐘六十轉至一百轉為準,並須設變速或變換浸水深度裝
        置,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九目、第十目規定。
  四、高率曝氣沈澱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停留時間估算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
        ,池數為二池以上。
  (二)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出
        水高在五十公分以上,池中分為沈澱及曝氣二部分,其間應設污
        水流量調節裝置。應使污泥從沈澱部分至曝氣部分循環流動,流
        入管、排泥管及流出設備等裝置應不妨礙全盤操作,停留時間曝
        氣部分為二小時至三小時,沈澱部分為二小時至二.五小時。
  (三)曝氣設備得為散氣機與攪拌機併用或僅用散氣機。散氣機與攪拌
        機併用時,其送氣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二倍至四倍,如僅用散氣機
        時,則以五倍至八倍為準,散氣機、送氣管及送風機設備應參照
        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規定。
  (四)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十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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