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具提供足夠土方能力之機關、學校、營建廠商或臺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
業公會(以下簡稱供土機構),得填具申請表向環保局申請許可後,提供
土方作為掩埋覆土。
前項情形,免收進場處理費用,亦不支付土方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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