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更新計畫屬於整建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整建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原有各宗土地面積及建築物構造情況,樓地板面積、所有權人姓名。
    有他項權利者,並應載明他項權利人姓名及其權利內容。
三、整建計畫及實施進度之圖表及說明。
四、土地及建築物之部分徵收計畫。
五、公共設施配合計畫。
六、安置拆遷戶計畫。
七、整建費用之估計及貸款之基準。
八、重建前後土地與建築物之部分處理計畫。
九、整建完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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