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建設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調查可能因災害造成危險之山林工礦
  農田水利等區域,預作防範措施及搶求計畫,並策劃災害期間民生必需
  物資之調節供應及指導瓦斯、農產、漁產、畜產公司完成災害期間供給
  市民日常生活必需之瓦斯、果蔬、漁產、肉品等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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