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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出借單位 查驗,經查明屬實後,應即報由本府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或辦理 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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