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出借單位
  查驗,經查明屬實後,應即報由本府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或辦理
  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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