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吊扣其營利事
  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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