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
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工業區:百分之二百一十。
二、行政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三、文教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四、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
    在此限。
五、加油(氣)站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旅館區:
    (一)山坡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平地:百分之一百六十。
七、宗教專用區: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
八、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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