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人或申請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開工前未向主
管機關申報處理計畫或於實際產出營運餘土前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收容處理
場所地址及名稱,或違反第五條處理營建餘土之行為未依計畫執行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
時並得勒令停工。
承造人或承攬人或申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開工前申報處理計畫,
或違反第十三條處理營建餘土之行為未依計畫執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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