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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 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商得本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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