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
  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商得本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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