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ㄧ,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將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檢測 紀錄表及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改善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