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管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ㄧ,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將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檢測
      紀錄表及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改善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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