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省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省長。
  二、副省長。
  三、秘書長。
  四、省政委員。
  五、副秘書長。
  六、廳長。
  七、處長。
  八、局長。
  九、主任委員、教育長。
  十、其他經省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以省長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省政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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