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鄉內現職公教人員,得報經鄉公所核准,在公餘時間無償使用山地
  保留地宜農地,自行栽種農作物,每人以0.一公頃為限,並層報民政
  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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