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場各類人員以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而其品行端正,成績優良有事實可
  考者,按順序遴用之:
  一、總務人員:
    (一)高、普考試及格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有市場或農漁會任職三年之經歷者。
  二、業務人員:
    (一)高、普考試財務、經濟、商業、農業、水產、會計、統計等科
          及格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者。
    (二)曾任有關業務之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級以上職業學校之有關學科畢業者。
    (四)有市場或農漁會有關業務三年之經歷者。
  三、主計人員:
    (一)高、普考試財務、經濟、商業、會計、統計等科及格或相當高
          、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會計、統計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級以上職業學校之財務、經濟、商業、會計、統計科畢業者
          。
    (四)有市場或農漁會會計、統計工作任職三年之經歷者。
  四、技術人員:
    (一)高、普考試獸醫、水產製造、機械科及格或相當高、普考試之
          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者。
    (二)曾任獸醫、製冰、冷凍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級以上職業學校之獸醫、水產製造、機械科畢業者。
    (四)曾任市場獸醫、製冰、冷凍、拍賣、選別、分級、包裝工作六
          年以上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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