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警察局(所)長及其所屬分局(段)長,任期均為三年。但成績優良
  者,得連任一次。
  前項任期自本府命令發表之月起算,任期屆滿,每次調任人數以不超過
  該機關相同之職務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凡任期內以服務成績較差,考
  核幹部失平,賞罰屬下不公平或品德有瑕疵人員,應隨時調查,不受任
  期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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