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警察局(所)長及其所屬分局(段)長,任期均為三年。但成績優良 者,得連任一次。 前項任期自本府命令發表之月起算,任期屆滿,每次調任人數以不超過 該機關相同之職務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凡任期內以服務成績較差,考 核幹部失平,賞罰屬下不公平或品德有瑕疵人員,應隨時調查,不受任 期年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