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危險品運抵到達站,車站應即通知受貨人到站領取、搬出站外。放射性
  物質並應隨到、隨卸、隨領,不得在站內儲存。領取時間屆滿後,受貨
  人未將火藥類搬出站外時,車站應即通知管轄鐵路警務段、所,或地方
  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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