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縣議會開會時,由議長為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主席,議
  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縣議會開會時,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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