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節規定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召開說
    明會,為妥為安排說明會程序進行,爰增訂本條規定,憲法法庭依職
    權召開說明會時,準用本規則第二章第五節關於言詞辯論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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