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
      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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