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詳載扣留物
  之名稱、數量,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前項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出據看守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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