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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 ,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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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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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 ,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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