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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左列資料: 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座標及附近圖 根點點號、座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 二、土地面積。 三、參考圖。 四、地籍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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