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含)以上者,且服務屆滿一年者,於每
  年一月一日辦理晉支薪級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薪級為限;未辦年度
  考成或年度考成結果在丙等者,仍支原薪級;年度考成在丁等且符法定
  解僱事由者,終止勞動契約。
  聘雇人員年度考成結果為丁等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複審:
  一、受考人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天內,逕向原核定單位申請複審。
      不服原核定單位複審者,於收到複審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逕向
      上一級單
  二、位申請再複審,再複審以一次為限。
  三、複審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撤銷原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
      時,應予駁回,再複審結果原核定單位應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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