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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關於財產契據、契約等之保管)
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 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 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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