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
  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
  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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