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棧所存放之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經海關全部核准提出,海關得
應貨棧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收規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