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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貨棧所存放之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經海關全部核准提出,海關得 應貨棧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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