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
、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
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
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承租人屆
期未繳納違約金,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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