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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 審人。 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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