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
    審人。
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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