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及其分校、分部經停辦者,得申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恢復辦理,其
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
學校停辦、合併核定生效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
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
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
團法人者,仍應保留相關之資料;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
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
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
第七十一條完成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屆期
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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