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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接到礦場災變報告,認為必要時,應立即指派礦場安全監督 員,前往現場督導救助,指導復工,並鑑定責任。
〔立法理由〕
修正「省(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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